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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考税务师考试的考生,首先选择《税法一》和《税法二》两门科目进行学。这两门科目考试难度并不大,考生可以选择它们作为进入税务师考试的基础学。而且这两门科目与《涉税服务实务》联较强,对于通过考试也有很大的帮助。税务师考试各科难度分析1、《税法一》《税法一》科目共有九章的内容。作为考试科目中难度最低的一门科目,历年来它都受到考生的热烈追捧,也是第一次报考税务师考试的首眩《税法一》注重基础知识,考试重点有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2、《税法二》《税法二》作为“三税”中的其中一项,通�:汀端胺ㄒ弧�、《涉税服务实务》放在一起作为报考科目的选择。《税法二》同样注重基础知识,且考查细致,涉及范围广,《税法二》中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考试重点考查的地方,而对于难点较多的国际税收则考查较少。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查内容均为法律条款和法规政策,虽然考查的题目均为客观题形式,无需简答,但依然需要考生在备考期间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背诵,记忆。重点考试内容有物权法、公司法律制度和破产法律制度�?忌梢越⒅犊蚣�,方便考生进行学理解。4、《财务与会计》《财务与会计》是一门考查内容广泛而全面,学难度较大的考试科目。它共分为两部分:财务管理和会计。财务管理所占分值较低,约占30分;而会计部分所占分值较多,约为110分左右。根据历年的考情来看,考试重点内容有投资管理、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收入、费用、利润和产品成本、所得税等内容。5、《涉税服务实务》作为“三税”的最后一门,《涉税服务实务》被众多考生认为是税务师五科考试中最难的一门。与它的名字一样,考试重点考查的是考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能力�?忌枰灾氐阒独卫握莆�,了解税务师行业的各项基本制度和规则,掌握各税种的审核内容和账务调整。根据历年的考试情况来考,《涉税服务实务》注重税收征管的考查。税务师考试合格标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各科目试卷满分为140分,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即考生需要达到84分才算合格。税务师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须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考试。免试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税务师考试有哪些题型税务师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综合题和计算题5种。其中《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考试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以及综合题。《涉税服务实务》考试题型包括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以及综合题。《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题型包括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以及综合题型。注册税务师考试先考哪几科为好
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减轻困难企业负担,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经宁波市人民同意,现将宁波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减免受损当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金额不得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拨款等补偿后的净损失金额。(二)因城市规划、建设造成停产停业后,房产、土地停用的,可申请免征房产、土地停用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可申请免征破产程序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公共交通企业、污水垃圾处理企业当年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免征用于公共交通服务、污水垃圾处理的房产、土地对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当年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免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产、土地对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六)从事鼓励或扶持产业,有市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半征收当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款所称“纳税确有困难”,是指企业年度利润表中“净利润”所列示的亏损额达到或超过纳税人当年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10%;市文件对减免条件、减征幅度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七)、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二、下列情形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一)从事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三、纳税人享受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见附件1)。(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报告(见附件2)。(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复印件。(四)困难理由说明材料,包括: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说明,或保险公司理赔凭证资料;2.因城市规划、建设造成停产停业后,房产、土地停用的纳税人,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出具的凭证资料;3.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裁定文书。四、办理流程及期限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各区(县、市)税务局和市局第三税务分局按年核准。纳税人符合规定情形的,原则上应于税款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对减免税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申请享受减免税后情形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地税一〔2008〕91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9、20、21目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2022年4月26日关于《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一、《公告》的出台背景为减轻困难企业负担,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经宁波市人民同意,制订本公告。二、《公告》的主要内容(一)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七类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包括:(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2)因城市规划、建设造成停产停业后,房产、土地停用;(3)依法进入破产程序;(4)公共交通企业、污水垃圾处理企业当年发生亏损;(5)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当年发生亏损;(6)从事鼓励或扶持产业,有市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且纳税确有困难;(7)、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其中,第一条第三款所称“破产程序期间”,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起,至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或者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止的期间。第四款、第五款所称“亏损”,按照企业年度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所列示的金额确定。第五款所称“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是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从事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二)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公告》第二条明确从事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者、税务总局有规定的情形,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其中,“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为准。(三)申请享受减免税的办理资料《公告》第三条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困难减免税申请报告、不动产权属资料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复印件以及困难理由说明材料。(四)困难减免税办理流程及期限《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办理困难减免税的办理流程及期限,并明确了信息报告有关要求。三、《公告》的实施时间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免费咨询热线北京 010-82330080天津 022-59082800内蒙古 0471-3911905新疆 0991-2692313大连 0411-84113979河北 0311-68023336山西 0351-2475100陕西 029-89652843江苏025-66165230安徽 0551-65285788湖北 027-88864648湖南 0731-85581096重庆 023-68813296 0771-2368233福建 0591-88112295云南 0871-65357558江西 0791-86585919广东 020-66380098甘肃 0931-2683791宁夏 0951-3913499贵州 0851-85986991珠海 0756-6882280深圳 0755-86703726 0431-81967399青岛 0532-80914799苏州 0512-81887380河南 0371-67770586海南 0898-68560672辽宁 024-66892810山东 0531-62331808浙江 0571-89715374四川 028-85954885黑龙江 0451-82515139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陕西:税费政策进企业助力发展稳增长
进口增值税抵扣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如今,很多企业都会为员工购买上五险一金,对此,很多财会人员并不清楚职工在享受五险一金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就跟大家讲解。问:职工领取的五险一金待遇,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9条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本通知第9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根据上述规定,职工个人领取已缴存的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取得的生育补贴和工伤补贴等,均免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投资不同项目,个税是否可以盈亏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