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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笔者梳理了以下十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以供参考。 十种情形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种情形: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 第十种情形: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 受益所有人 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另外,对于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关于 加处�?罨蛘咧湍山鸬氖畈坏贸鼋鹎兑逦竦氖� 的规定,不存在是否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果滞纳金的加收超过税款本金,仍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以征收。 税收十四种情形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笔者梳理了以下十四种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以供参考。 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的情形,不适用该条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 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税务总局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 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97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豁免环保总局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滞纳金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同意豁免环保总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间,利用世行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系统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580万元。 责任编辑:泥巴姐 什么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CMA作为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难度已经到了c级,考生们对于备考的思路一直在摸索阶段,今天就来说说CMA的备考要素有哪些?CMA的备考要素1、自身学能力学能力是决定是否自学CMA的首要因素。除了对知识的自我把握和理解,学能力还包括学的决心,即学的意志力。一个人可能走得更快,但一群人可以走得更远。自学意味着独自备战。如果你报名上课,你将在老师和同学的陪同下一起战斗。同时,老师可以帮助你指导知识点。多年的教学经验往往使教师掌握得更透彻。如果他们自己学,他们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无法掌握测试场地。他们在通常不进行测试或分数权重较低的地方花费了大量精力,并以两倍的努力获得了一半的收获。2、备考时间在考虑自学CMA是否可行时,首先问问自己,你计划赢得CMA的时间有多长。一年两门课程的考试强度与三年不同。一般来说,备考时间越长,越适合自学CMA。然而,战争准备时间拖得越久,人们就越容易分心。这也需要考虑。3、备考身份根据CMA注册会员身份,考生可以分为专业会员,学生会员和教师会员。小编认为不同的会员是否适合自学CMA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学生会员有时间可以自学,教师会员可以利用寒暑假也可以进行自学。专业会员一般是在职工作人士,只能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那么这挤出来的时间如何高效利用就至关重要了。还是建议报班,在周末面授课时全天学,还可以向老师请教平时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查漏补缺。备考CMA的方法有哪些?

众所周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税款的,按规定应缴纳滞纳金。那么税务稽查期间是否需要计缴滞纳金?税务稽查期间是否计算滞纳金?税务稽查期间需要计算滞纳金吗?该问题引起了多数企业的关注。从税务稽查流程看,稽查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是个比较漫长的过程。这样一来,税务稽查期间计算缴纳滞纳金就显得不太合理了,理由如下:一、 责任不在于纳税人税务稽查期间由于被稽查企业不确定是否需要补缴税款、不清楚补缴金额造成迟延补缴税款和交纳税款的情况,因此税务稽查期间不可归责于纳税人。二、 有助于监督税务机关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如果税务稽查期间计算滞纳金的话,则税务机关对案件可能久拖不决,造成高额的滞纳金;反之不计算滞纳金的话,可有助于税务机关高效执法。三、 确保执法公正税务稽查期间计算滞纳金,可能导致纳税人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自认,而这些只是为了让税务机关尽早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避免高额的滞纳金持续计算。反之税务稽查不计算滞纳金,纳税人不担心稽查期间会继续计算滞纳金,从而减少违背真实意愿的自认,也能有效的对抗税务执法中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可得出结论:税务稽查期间不宜计算滞纳金。滞纳金如何征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因此税收滞纳金,应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开始计算,加收率统一为0.05%。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滞纳税款×0.05%×滞纳天数企业赞助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吗?

问题:哪些福利费免征个税?答案: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按照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解释,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企业在职职工25人,申报残保金是否可以享受暂免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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