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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儒家思想看如何做人力资源管理

形式与实质哪个更重要,会计要求 实质重于形式 。但从会计工作的实践看,没有形式的合规,遑论实质的正义,实际工作即便实质有瑕,只要形式无恙,大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书不可尽信,形式未必轻于实质。 从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管角度看,税务好像更关注形式,如以票控税、进项抵扣等。税务果只看重形式吗?当然不是。下面就给大家说一说税务是如何理解形式与实质的。 税务机构是权力机关,对税收有监督权、解释权、裁量权。如果把税务部门人格化,我们不难发现税务理解实质与形式的规律,税务对会计实质与形式的理解遵循三条线。 1 成本费用形式有瑕疵时,税务主张形式重于实质。什么是对企业有利的事项呢?比如说企业发生的费用没有发票或发票不合规,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税务就应该允许企业税前扣除。但此时税务认定形式重于实质,没有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 2 成本费用上实质有瑕疵时,税务主张实质重于形式。如一些企业找发票平账、套现、虚构费用做低所得税等。这时税务认定有发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3 对收入征税的时候,具备形式的,税务主张形式重于实质;不具备形式的,税务主张实质重于形式。比如企业开票了,但收入尚未确定,企业要先交税,此时形式重于实质。企业确认了收入,但没有给对方开发票,企业同样要交税,此时实质重于形式。 税务部门真的非常聪明,把规则运用得灵活自如。会计的实质与形式,在税务眼里都能成为对征税有利的说辞。税务强调形式重于实质时,大家容易理解,不多阐述了,下面重点分析税务部门是如何理解实质重于形式的。 1、收入确认 会计确认收入需同时满足四点:商品或服务已交付、风险已转移、货款能回收、收入成本可计量。会计的依据很严谨,对企业有利。税务确认收入有五个标准:收钱、开票、发货、进度、合同,取其中一点即可。税务看哪个标准确认的金额大、确认的时间早,就可以认定它做计税依据。 2、视同销售 发明 视同销售 这个概念的人是个天才,也是个魔鬼。 视同销售 一方面堵住了企业变相逃税的口子,另一方面也放任了税务的裁量权。视同销售指会计核算上不确认收入,但税务要将之按收入征税。 税务认为视同销售是两个经济动作合二为一,掩盖了销售动作。即便会计不确认收入,但税务要还原出销售动作。如公司将自产的豆浆机发给员工做福利,就可分解成两步:第一步,公司把豆浆机销售给员工,第二步,公司把应收的货款发放给员工做福利。其他视同销售行为也同此理。 3、货款长期挂账 企业收了客户的钱,客户不要发票,企业就把销售款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科目,不确认收入,这样做行不行呢。税务认为长期挂账的预收账款没有正当理由的,要视同收入,需要补税。销售不开发票,不等于可以不确认收入,收入不做账税务同样会征增值税。 4、股东借款 有的股东从公司借钱,长期不还,也不打算还了。其借款实际是分红或股东薪酬,但会计账上不记作分红和薪酬,这样处理就不用交个税了吗?税务的规定是,股东从公司借款长期不还,跨年了的,税局要视同分红征收个税。 5、关联交易 对于关联交易,作价显著偏低的,税务局不会认可会计账上的处理,而是要根据市场上的公允价格重新核定交易价格,依据核定的价格征税。 结论:实质与形式,一体两面,在涉税问题上都很关键。在这里给会计人员提个醒,帮企业做税收筹划的时候,不要肆意抖机灵,以为能打擦边球,自说自圆,这可能会适得其反。会计人自以为得意的筹划手段,如果有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务能轻易予以否决。会计人员居于从属地位,我们应该谨记税务有解释权与裁量权。 切记,针对纳税事项,税务部门既重形式,又重实质! (作者:袁国辉 经授权,尊重原创,来源:指尖上的)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泥巴姐 关于增值税 你了解多少

问题:哪些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答案:业务招待费:其实,员工出差的费用并不全部属于差旅费,例如业务人员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是属于差旅费的,但即便是出差招待客户使用的餐费以及为客户购买礼物等费用的支出也属于业务招待费。另外,平时公司聚餐、召开会议的支出也都不属于业务招待费!他们分别属于应付福利费用和会议费用!总的来说,只有因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所支付的招待费用才属于业务招待费,比如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才可算作业务招待费。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频道,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区别

在企业的日常业务中,每天都会收到货款,收到货款时,一般设置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相应的会计分录如何编制?收到货款的账务处理企业收到货款时,分以下几种情况:1、收到以前的货款时,其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XX2、收到预付来的货款时,其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XX3、收到当期的货款并附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当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比如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包装费各种运杂费等。此外,若是发生了销售折扣,还应考虑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等因素。退回货款如何做会计分录?1、购买方收到退货款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销售方企业需要冲减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企业)(红字)。同时冲回成本,分录如下: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会计分录是什么?

怎样利用公式计算填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该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本期销售商品(含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同)与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回前期销售与提供劳务的款项、本期预收的帐款、本期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帐,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收帐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净额-“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租金)”增加净额(依账面余额)+“预收帐款”增加净额+本期收回的已核销的坏帐-“财务费用”中的“票据贴现”-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而减少的“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应付销售退回款”的增加净额。 公式说明: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依据利润表中的数据填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净额依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 “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增加净额,表明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中有一部分并没有收到现金,故应予以扣除; “预收帐款”增加净额,表明本期收到的现金中有一部分不是本期销售实现的收入。但现金流量表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在收付实现制下,只要本期收到现金,即确认为本期收入,故应将这一部分增加净额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 本期收回的已核销的坏帐,与本期应收帐款的增减无关,但在收付实现制下,它也属于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依据“坏帐核销备查登记簿”中“已核销坏帐收回”栏目数字填列; “票据贴现”并不增加企业的现金,而在前面的计算中是将“应收票据”的减少额全部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的,故应予以冲减。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而减少的“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并不增加企业的现金,而在前面的计算中是将“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的减少额全部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的,故应予以冲减。 “应付销售退回款”:如果存在销售退回,情况将变得较为复杂。销售退回一般都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即都减少本期销售收入。但销售退回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本来货款就未收,这种销售退回肯定不涉及现金的退回,一方面减少“主营业务收入”,另一方面也减少“应收帐款”,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另一种情况是销售商品时货款已收,销售退回时可能货款立即退回,也可能本期没有退回现金。如果本期退回货款,其对“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的影响已经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的减少得到了体现,因而不存在调整问题;如果本期没有退回货款,(会计核算中可以通过设置“其他应付款——应付销售退回款”进行处理,即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帐户,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销售退回款”帐户。)由于前面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时已将这种退回扣除,而实际上货款并未退回,不能从“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中扣除,故应对这种情况予以冲回�?梢酝ü捌渌Ω犊睢Ω断弁嘶乜睢闭驶Щ颉跋弁嘶乇覆椴尽苯屑扑�。 例:某企业2000年“主营业务收入”为819万元,“应收帐款”增加净额为19万元,则: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819万元-19万元=800万元 假设本年度退回以前年度销售收入为20万元,其中8万元因原来就没有收到货款,因而作减少应收帐款处理;另12万元原来销售时货款已收,但退回时因各种原因只退回现金7万元,另5万元货款至年底时尚未支付,计入“其他应付款——应付退货款”挂帐处理,则: 该企业2000年度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800万元-7万元=793万元 通过有关帐户计算如下: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819万元-20万元)-应收帐款增加净额(19万元-8万元)+应付退货款增加净额5万元=799万元-11万元+5万元=793万元[][][][][][][][][][][][][][][][][][][][][][][][][][][][][29][][][][][][][][][][][] 怎样填列“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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