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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 东盟农产品零关税的逐步实施,不仅给我国带来了东盟巨大的市场和出口平台,进一步扩大了我国农产品出口的规模,促进了我国农贸市场的多元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而且对我国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应该通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培育农产品品牌和龙头企业等措施来应对农产品零关税政策。 关键词:中国;东盟;农产品;零关税;农业贸易 一、中国与东盟农产品零关税的进程 (一)农产品零关税的进程安排2001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了10年之内建立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协定,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10国共同签署了《中国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 框架协议 ),从而启动了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预期到2010年正式建成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11月,中国农业部与东盟签署了《中国 东盟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农业成为我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的起始领域。按照《框架协议》的规定,双方合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零关税计划,零关税计划在2004年正式启动,中国与东盟6个老成员国约600种主要以农产品为主的产品在2004年关税降到10%以下,2005年降为5%,2006年实现零关税。第二阶段是2010年中国与东盟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 (二)农产品零关税的实际进程实际上,农产品零关税的实际进程进行得更快。 2002年11月,中国与除菲律宾之外的东盟9国制定了 早期收获 方案,即在《框架协议》指导下提前实现部分减免关税内容,这次列入减免税对象的有500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税率将一次降低至0% 5%. 2003年6月18日,为了贯彻《框架协议》,加速中国 东盟贸易区的发展,中国与泰国在北京签署了《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 从2003年10月1日起在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提前实现中泰两国蔬菜和水果的零关税,打开了自贸区内商品流通零关税的大门,同时也允许其它东盟成员加入,目前新加坡已经加入,形成中新泰三方零关税安排。 2004年1月1日中国在履行 早期收获计划 的同时又对东盟经济不发达的三个的部分产品给予单方面的特别优惠关税(零关税)待遇。其中,缅甸110种、老挝202种、柬埔寨297种,累计609种,主要是农产品,包括畜产品、水产品。 在东盟内部,六个老成员国已经在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将所有商品进口关税下调到0 5%的水平,60%的商品关税为0%,剩下的商品到2010年下调为0%,新东盟4国将于2015年下调到0%. 2006年1月,中国 东盟早期收获协议下的农产品全部实现了零关税。 二、农产品零关税对我国农业的影响 (一)对我国农业贸易的影响农业在中国与东盟大多数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双方也一直重视农业贸易的发展,特别是近10多年来,中国与东盟各国农业贸易发展很快,1996年至今,中国与东盟的农产品贸易总体上呈现增长的趋势,从1996年的29.31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61.04亿美元,增长109%,年均增长10.0%以上,东盟已成为美国、日本和欧盟之后的中国第四大农业贸易伙伴。2002年 早期收获计划 实行后,其增长速度明显加快,仅2002年贸易额就比2001年增加11.6亿美元,增长23.99%,2003年又比2002年增加10.47亿美元,增长17.46%.农产品实现零关税,使得各种农产品在中国与东盟之间实现自由流通,这必将大大降低我国企业农产品的出口成本,而且可以使我国有优势的蔬菜和水果借助东盟市场这个平台过境,避开来自贸易伙伴国强加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以转口贸易或过境贸易的方式,出口到对东盟农产品的贸易壁垒低于中国的国际市场,进而扩大我国农业产品的出口规模。 另一方面,东盟现约有6亿人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东盟巨大的消费市场必将对各种农产品产生巨大的需求,而中国与东盟之间实现农产品零关税势必将大大降低东盟各国从中国进口的成本,从而产生贸易进口转移效应,使得东盟原来向美国、日本、欧盟等进口的产品转向我国进口,这也将扩大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规模。 中国对东盟出口的农产品很长时期一直呈现波浪形增长的特征,但2002年 早期收获计划 实行后,农产品出口增速明显加快,2006年1月起,中国 东盟早期收获协议下的农产品全部实现零关税,带动我国对东盟农产品出口又一次大幅增长,2006年1~10月份共出口23.9亿美元,增幅高达28.4%,2007年1~4月份,对东盟出口农产品11.7亿美元,同比增长30.4%,是世界上农产品出口大国(地区)中增长较快的之一。农产品出口规模的增加无疑将增强我国农产品在东盟和世界市场的占有率和影响力,提升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市场竞争力。 但是,农产品零关税也可能进一步扩大我国与东盟的贸易逆差。近十几年来,中国对东盟农产品出口量增长低于进口,从1996年至今,中国与东盟的农产品贸易一直处于逆差,总体上呈增长的趋势,从1998年的6.92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12.6亿,增长近1倍。东盟10国的农产品贸易逆差占我国农产品全球贸易逆差的比重:2004年为34.27%、2005年为85.71%.可见东盟10国的农产品贸易逆差成为我国农产品全球贸易逆差的重要来源之一。农产品实现零关税后,面对中国巨大的消费市场,东盟泰国、越南、马来西亚等几个在传统农业方面(如在粮食和热带水果方面)占有优势的农业国,必将进一步扩大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这势必将进一步扩大我国在农业贸易中的逆差。同时东盟大量具有比较优势的热带水果和谷物等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必将加剧国内水果和粮食市场的竞争,将会对我国南方几个省份的热带作物和以谷物、棉、糖等传统农产品等比较典型的土地密集型产业产生较大的冲击,造成国内种植者收入的减少,给我国部分农业带来很大的冲击。 (二)对我国农业结构的影响东盟地处热带和亚热带地区,以生产和出口热带和亚热带农产品为主。而中国除了东南部分省区具有与东盟相近的自然条件以外,多数省份地处温带,因此中国和东盟在农产品贸易上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我国在温带产品果蔬等方面与东盟各国相比具有品种多、价格便宜等比较优势,这样就山东、浙江、四川、陕西等农产品出口大省带来了进军东南亚市场的好机会,有利于促进部分盛区农业升级,是相关盛区调整名、优、特果蔬种植战略和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实施质量安全认证,保证果蔬生产符合无污染、安全、卫生、营养等国际化标准,以获得更多国内和国外市场份额的 兴奋剂 。 同时由于东盟各国在热带水果、谷物等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生产上处于优势,这样就可以降低我国国内资源成本相对较高的农产品(如谷物、糖料等农作物)的播种面积和产量在农作物总播种面积和总产量中的比例,同时增加我国温带作物(如玉米、小麦、大蒜、辣椒、胡萝卜等蔬菜和苹果、梨等温带水果)的播种面积和出口产量,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双方贸易结构的多元化。而对于以出产热带水果为主而受到冲击的南方各盛区,目前可以在充分调整热带和亚热带大宗和优质农产品生产规划布局的基础上,加快建设一批面向东盟市尝具有竞争优势的果蔬基地,并把农业资金投向果蔬保鲜、加工和产品开发上,延伸产业链,进一步优化资源的配置,促进我国农业结构的优化。 三、我国应采取的措施 (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各国在贸易过程中,都将致力于发展本国具有比较优势及可充分利用本国具有丰富资源要素的产业,相对于东盟各国而言,我国在温带经济作物,玉米、大蒜、辣椒等温带蔬菜和水果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所以我国应该抓住有利时机,特别是北部部分省区,更要以市场为导向,采用高新科技,加强农田水利基础建设,切实加大对农民的农业科技教育和培训工作的投入,加强对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拓宽农业产品多种生产,努力形成主要农作物向优势主要区域集中,形成规模经济,并充分利用我国劳动力廉价的资源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 (二)提高农产品质量,提升竞争力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达到了空前的高度,不仅对农产品本身有非常复杂的质量要求,而且对生产该产品的环境质量也有严格的要求。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是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所以我们应该按照国际标准和东盟各国产品准入标准,理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的建设。切实加强农业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加工工艺和出口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限制污染、破坏环境和不符合检疫检测标准的产品出口,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和无公害产品,实现从田间到口岸、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从而保证我国农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营养,提高我国农业企业的国际形象和效益,有效的跨越非关税壁垒,促进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培育农产品出口品牌,加速构建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实现零关税后,农业市场竞争将会更加激烈,所以应该大力培养一大批农产品重点企业,大力鼓励企业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品牌。从而带动我国部分地区和行业的发展。 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市场开发的主体,农产品出口品牌是市场开发的重要载体。推动我国农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必须把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充分培育和利用国内知名农业品牌资源,摆在突出位置。 要按照 多元启动、群体发展、鼓励竞争、资源整合 的原则,突出培育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品牌优、带动功能强、极具市场竞争力,跨区域、跨行业、跨国界、跨所有制的农产品加工贸易龙头企业集团。 在大力发展有特色、有优势的蔬菜水果生产加工业的同时,要综合运用各种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树立品牌形象提高产品知名度,以促进我国农产品在东盟市场的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各级龙头企业顺应国际名牌产品生产、开发、包装的发展趋势,不断开发新的产品,不断提升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科技含量,扩大精深加工产品比重,实现产品的多样化和系列化,打造我们自己的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为我国农产品更好、更快、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尝占领国际市场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和支撑。 参考文献: 1、刘纯彬。农产品零关税: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现状与前景[J].税务研究,2005(6)。 2、王俊霖。早期收获计划对我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及我国农业的影响[J].东南亚,2004(2)。责任编辑:三皮 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研究

转账支票是公司间业务往来中常用的一种支付工具,转账支票需要公司在银行购买,那么转账支票的会计分录如何编制?收到转账支票的会计分录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转账支票产品的特点是什么?1、起始金额不限。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提取现金。3、转账支票可以背书并转发给其他债权人。4、客户开具的转账支票可直接交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在其开户行转账。5、转账支票的收款人姓名及金额,经出票人授权可补,未经授权不得背书或催款。转让支票背书及盖章要求有哪些?转账支票背面不加盖公司盖章。收款人取得转账支票后,应在支票背面背书栏加盖收款人专用财务章和法人章,填写银行收据,连同支票一并提交至开户处受益人银行委托银行收款。转账支票的收款人可以写为收款人的个人姓名。在这种情况下,转账支票的背面不会加盖任何印章。收款人在转账支票背面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发卡机构名称,凭身份证和转账支票兑现。进入个人在开户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收款人的个人账户必须是结算账户,其他储蓄账户不能转账。结转成本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税法的顺利实施,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并与新税法同步施行。 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起草,主要遵循了合法规范、结合实际、接轨国际、严谨具体、便于操作等原则。具体来说,一是在符合税法规定原意的前提下,将一些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写入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体现政策的连续性。二是结合经济活动、经济制度发展的新情况,对税法条款进行细化,体现政策的科学性。三是借鉴国际通行所得税政策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体现税法和实施条例的前瞻性。四是努力使税法和实施条例完备具体、内容规范、严谨简洁、便于执行,体现政策的可操作性。 一、关于纳税人及纳税义务 新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新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 居民企业 和 非居民企业 ,并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收入纳税;属于非居民企业的,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纳税。同时,为避免重复缴税,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按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应税收入的规定 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同时,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各种形式的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 三、关于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大校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规定,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此基础上,实施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原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资、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原税法对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2.5%计算扣除�?悸堑郊扑肮ぷ室丫趴�,实施条例将 计税工资总额 调整为 工资薪金总额 ,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因此实施条例维持了上述三项费用的原扣除比例不变。但考虑到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的需要,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原税法对内资、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悸堑缴桃嫡写透鋈讼阎淠岩郧�,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4、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关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原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而有不同的比例限制,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范围和条件。新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新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 四、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及方式 实施条例对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优惠。新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是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二是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新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尝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给予 三免三减半 的优惠。 3、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优惠。新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新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新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优惠。对此,新税法规定了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新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新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据此明确,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新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5、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新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据此从登记程序、活动范围、财产的用途与分配等方面,界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 非营利组织 。同时,考虑到按相关管理规定,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从事经营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实施条例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6、关于非居民企业预提税优惠政策。新税法第四条规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新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对外国政府给中国政府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给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 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与原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也有较大幅度提高。 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原来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以解决原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问题。具体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进一步强化了对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的考核,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六、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具体规定 根据新税法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实施条例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补征税款的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利息;对企业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七、关于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的处理意见 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同时明确,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纳税。新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纳税�?悸堑叫滤胺ㄊ敌辛朔ㄈ怂爸�,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原则上应独立纳税,合并纳税应从严掌握,这样也有利于减缓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因此,实施条例中没有规定合并纳税的范围和条件,对个别确需合并纳税的,由国务院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具体规定。 八、相关配套政策 1、对部分税收优惠实行目录管理。为了提高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效率,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鼓励发展的产业上,按照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税务总局会同发改委、科技部、安监总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公共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5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关于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根据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由此将出现一些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鉴于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十分复杂,国际上也没有十分妥善的解决办法,和税总研究后,拟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总分机构预缴税款的办法,按照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分配 的原则,合理确定总分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分享比例和办法,尽可能地解决好新税法实施后所带来的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 3、关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为了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发文明确,对老企业以及法律设置的特定地区,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老企业,按原税法和细则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给予一定时期的过渡性优惠:一是对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二是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 、 五免五减半 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二是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即 5+1 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支持和鼓励 5+1 地区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争创自主创新和科技发展新优势。 三是对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 4、关于税收政策清理和新旧税法适用性问题。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他收入、扣除等政策,除按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对部分税收优惠给予过渡优惠政策的以外,其他的需要进一步清理。对此,初步考虑采用四种方式处理:一是在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已规定有替代政策的,一律取消相关政策。二是保留,对少量执行有效的优惠政策予以保留。三是对部分跨2008年度的优惠政策,拟政策取消,未执行到期的允许执行至期满。四是取消,即对违反WTO规则和未规定执行期限的优惠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责任编辑:小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

上大学的时候每次一午休食堂就人满为患,于是我们点外卖,在寝室还能边吃边看电视;工作了之后,下了班时间好紧,不想浪费时间出去吃,还是点外卖方便,提前订好,吃完还能睡个午觉;放假的时候,好不容易休息在家懒得做饭,点外卖好吃又方便,还不需要出去买菜。小编发现外卖与我们的接触越来越多。只要你打开浏览器输入外卖会弹出许许多多的外卖平台、外卖餐厅,外卖已经彻底走进人们的生活,甚至对于部分餐厅来说外卖收入比堂食收入还要高,外卖如此大规模的发展,那么餐厅外卖究竟是该缴纳多少增值税呢?税率应该怎么算呢?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首先餐馆、饭店等餐饮企业销售外卖食品,其实就相当于在餐厅买了食品但是不在餐厅食用,所以不属于销售货物,那么也就不用按照17%缴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后相关规定:财税〔2016〕140号、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 餐饮服务 缴纳增值税。所以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已然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是最低的6%税率。但是呢,大家一般在点外卖的时候一般不会只点饭菜,还会顺便点瓶水,毕竟吃了饭会口渴,一起点瓶水吃完喝口水比较舒服。那么,这瓶水也该按照餐饮服务中最低的6%的税率缴税吗?不是的,其实这瓶水餐厅也是外购来的,并没有自己进行过后续加工,虽然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出去,但是不属于餐饮服务,而是应该按照它作为货物本身的适用税率兼营计算缴纳增值税。总结一句也就是餐饮企业将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外购酒水、农产品等货物,仍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计算缴纳增值税。大家是不是觉得生活中处处充满了财税问题呢,如果你在生活中发现了让你迷惑的财税问题,可以随时来正保会计网校提问哦。正保会计网校的强化你的实操能力,一对一的老师辅导,使您收获满满,快来相关推荐: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责任编辑:小海鸥 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 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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