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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贷方向是什么
公司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时,可通过管理费用—保险费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一般情况下公司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那么相关的账务处理该怎么做?公司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如何做账?公司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借:管理费用—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的具体项目有: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待诉讼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绿化费、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能否税前扣除?在税务上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仍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即除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每月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税务_汇算清缴_第八页详情 -
“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上年度计提,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支付的;二是上年度计提,在次年5月31日后实际支付的。两种情况的税前扣除要求有所不同。1、上年度计提,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支付的根据《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2、上年度计提,在次年5月31日后实际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又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涉及的收入和支出
重庆市财政局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为落实《城建税法》第四条授权地方事项,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草拟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7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溃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或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重庆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城建税法》授权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市财政局cqczszc@163.com或重庆市税务局517115255@qq.com。 三、电话及传真:市财政局023-67575431、023-67575461(传真);重庆市税务局023-67572681、023-67572837(传真)。 附件: 1.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 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1日 附件1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 一、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机构所在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人的住所地(机构所在地)。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第四条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草拟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的法律依据 《城建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盛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二、对《通知》内容的有关说明 (一)对第一条的说明。一是体现税制平移原则,延用现行纳税人所在地政策,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二是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对固定业户以纳税人实际住所地为纳税人所在地,而不单一的以主税种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三是体现征管便利原则,针对非固定业户生产经营活动较为分散、经营地点不固定、流动性大等特点,确定以主税种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 (二)对第二条的说明。《城建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针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或消费税的三种代缴代征行为,保持同主税种增值税、消费税相衔接,将纳税人所在地同主税的纳税地点保持一致,有利于税收征管,并体现城建税作为附加税的属性。 (三)对第三条的说明。主要是保持现行政策的延续性,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1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对经批准后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人的住所地(机构所在地)。 三、相关含义 固定业户: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非固定业户: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诹⑽挠呕坎昂统钦蛲恋厥褂盟吧瓯伤捌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