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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壮族自治区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壮族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税务总局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确定。壮族自治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ㄇ�、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ㄇ�、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壮族自治区数电票由税务总局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四、壮族自治区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呓鸲钭芏疃�,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十、自2023年4月27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四、纳税人发生《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榭咴鲋邓白ㄓ梅⑵焙突迪弁骋环⑵保òㄖ街史⑵�、电子发票)。十七、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4月27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税务总局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税务总局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税务总局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税务总局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4月25日附件下载: 数电票样式 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记者从海南省地税局获悉,海南地税近日推出 首违不罚 新规定,特别是把逾期未办理登记和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纳入 首违不罚 范围,将大幅减少处罚次数。 据了解, 首违不罚 指对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实施处罚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税务行政相对人首次非主观故意违反、情节轻微,没有造成�:蠊�,由税务机关责令其在期限内改正,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 具体适用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九个方面: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税务机关备查;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开具发票,未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未按规定缴销发票;丢失发票。 海南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海南地税推行 首违不罚 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柔性执法以避免违法者产生抵触心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责任编辑:zx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北京:9月征期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锁死期通知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条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更多推荐: 存货盘亏了,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内容摘要:目前纳税人通过对现金资产的操作偷逃税款的行为极其严重和普遍,怎样加强现金的管理,减少偷逃税款几率,使的的损失降到最低,这不光是税务机关的事情,而是要求全社会都积极行动起来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限制现金交易,推行银行结算,严密监控资金流向,构建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合作协调机制等措施,最大限度的做好现金资产的税务监管。 关键词:现金;税务;社会信用;监督管理 现金交易是社会经济活动一种重要方式,因现金资产的存娶交易、使用、流通不留痕迹的特点,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对资金流实施有效监控,这成为税务监管的焦点、难点、热点问题;又因现金交易脱离了经济管理部门监控,造成国民经济指标的虚假,并对金融、信用、统计、廉政等产生消极影响。加强现金资产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税务部门应积极克服现金资产交易管理中困难、瓶颈,规范现金交易管理,尽可能地缩小应收税款与实收税款差异,堵塞税收流失的途径。 一、现金的一般内涵 依国际惯例解释,现金是指随时可作为流通与支付手段的票证。不论现金是法定货币或信用票据,只要其具有购买或支付能力,均可以视为现金。按照现金的概念内涵、外延之不同,可以将现金分为 广义的现金 与 狭义的现金 。 1、什么事广义的现金?通常情况下是指企业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如: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货币资金以及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银行汇票存款、外埠存款、信用证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 2、什么事狭义的现金?通常情况下主要是指库存现金,即企业持有且由出纳人员保管、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钞,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和各种外币的硬币、纸币。其与会计核算中 现金 科目所包含的内容一致。我们下面谈到的 现金 主要侧重于狭义的现金,即企业库存的人民币现钞。 二、现金管理涉税问题 现金管理涉税问题主要表现为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如超范围使用现金、超库存现金限额、坐支现金、白条抵库、私设小金库、企业之间拆借现金等。在所有受现金结算的�:χ�,最严重者当属对税收的侵蚀。现金交易对税收影响表现为隐瞒销售额、虚抵进项税额,造成税收流失,并使账簿作假、虚假申报成为可能。 1、恶意隐瞒销项税额。一是营业款项直接缴存银行。一般通过现金缴款单向银行交款。二是销货款挂往来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从账面上来看,好像是 借款 ,但债权人是谁呢?债权人一般多为企业法人或者是其近亲属,所谓的借款单既没有利息约定的条款也没有还款期限,账上的资金也是只增不减,只借不还。 2、故意虚抵进项税额。这是纳税人用来抽逃税款的另一常用的办法。纳税人一般在购进货物时,不择手段取得运费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骗取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税款的隐性流失。 3、假账泛滥成灾。现在许多纳税人尤其是中小企业纳税人,常存在两套账本,一套是真实的账本,一种套应付税务检查的账本。由于牵扯现金交易,无凭无据,所以这种假账单纯从账面上看,很少能看出破绽。做假账可以少缴税款而且被查出的可能性也不大,退一步说即使被查出,由于缺少确凿的证据,税务部门也没有办法,少数纳税人权衡利弊,宁愿铤而走险。 4、发票管税失控。许多经营者,利欲熏心,为了少缴税或不缴税,他们多采取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的手段达到隐瞒经营收入,获得最大利益的目的,这种情况在零售行业更为明显。 三、纳税人通过现金资产偷税的成因 根据我国现状,分析纳税人通过现金资产偷税的原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其表现主要有: 1、纳税主体的原因。缺少流动资金运营是目前许多企业面临的严峻问题, 现金 被看作是企业重要命脉,现金交易的非法目的无外乎两点:一是帐外经营、隐瞒销售额以及虚抵进项税额;另一个目的就是通过运作使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如商业贿赂、行贿款)褪去外衣而变得合理、合法化。 2、社会信用体系的原因。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目前,我国缺少富有效率的社会信用体系。其主要表现为:商业欺诈、制假售假、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等等,这些恶劣行为缺少一个权威性的认证机构给与评判,信用信息缺少共享,致使纳税人常常存在侥幸心理想通过现金交易取得违法收入。 3、税务部门的原因。 以票控税 是目前纳税的主要依据,这就使很多的纳税人千方百计的想办法不开具发票,账面上反映的仅仅是销售额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则通过其他方式存入个人账户,造成现金交易的查处难度大。 4、金融机构的原因。当前我国国有银行和非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林立,竞争激烈,各银行八仙过海,各显其能,采取各种措施拉储、揽业务,其中就包括放松现金管理等不负责的行为,致使银行对企业超库存限额留存现金、 坐支 现金、超范围使用现金以及对企业多头开户、利用基本户随意提取现金、大额现金交易行为监管弱化,视而不见。 四、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现金资产监管的对策 针对以上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 1、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引导市场主体参与。 坚持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 的原则,建立符合我国实际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引导更多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信用评级结果。我国应实行纳税人终身唯一代码制度和各部门联动制度,对纳税人一切不良记录载入档案,以此为基础作为其税收优惠、办理贷款享受社会福利待遇、财政补贴、出口退税等事项的参考。这些政策的制定有赖于政府宏观构思和多部门统一管理。 2、加强金融监管,推行银行结算,最大限度的限制现金交易。 强化金融监督管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人及单位金融机构账户唯一制度,各商业银行应规范银行卡和单位账户业务,每一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一家金融机构拥有一个银行账户和卡号,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和终身制,个人银行账号=开户行代码+身份证号码,单位账号=税务登记代码。所有银行账号交易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实时监控,交易数据备份。纳税代码实行单一制和终身制,并与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银行帐号有机联系,公安、税务、银行共享一个核心代码。 限制现金交易行为。资金流形式有现金与银行转账两种。现金流通无�?刹�,而银行转账有�?裳�。发达弱化发票管理力度,把资金流作为主要控制对象。建议我国通过限制现金交易的办法,实现对经营者资金流向控制,对经营者开具和收到票据相核对以确定经营额。提高现金使用的门槛,减少个人使用现金机会,遏制现金流通的泛滥现状,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和稽查效率。 推行银行结算制度。一是推行个人支票和信用证业务。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均需用支票或信用证结算,在银行存款时必须提供现金来源的合法证明;鼓励非现金结算,加大票据结算业务,提倡信用卡及电子货币结算。二是以法律禁止的形式加强大额现金管理。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流通,大额消费须刷卡支付,控制银行卡的提现额度,只能转入对公账户;大额工资应直接划入个人信用卡,个人用银行卡存取大额现金必须由税务部门鉴证,属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须有完税证明。另外,要大力发展银行网络建设,以此保证网络结算在银行间的实时交换,同时也确保银行资金流与有权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控制与现金交易有关的涉税案件的发生。 3、运用实地盘存法核实现金,严密监控现金流向。 科学盘存现金资产。纳税人现金交易之前就已做好充分的避税策划和技术处理,仅就账论账,难以查出涉税问题。这就需要科学运用实地盘存法,采取突击盘点方式,不仅要检查日记账与现金是否相符,还要核实票据、白条、抵押物等,同时还要检查结算流、发票流、实物流、仓储流和运输流是否一致。 严密监控资金流向。一是加强征管手段,监控纳税人对公账户和银行卡资金流向,加大对不使用发票的现金交易、账外经营打击力度。二是从 以票管税 向 以资金流向管税 转换,弱化发票的税控功能,强化对交易支付系统的管理监控,使税务机关便利地从银行储存数据中掌握交易数据。 4、利用第三方信息,改善信息不对称局面。 第三方信息是除税务机关、纳税人之外的信息。第三方信息涉及面很宽泛,只要是能够反映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个面或点的外在信息,不管是关系人还是非关系人提供,都可称之为 第三方信息 。当前,我国公共管理部门(工商、公安、银行、海关、质检、车辆、房管等)建立了独立、完善、准确的信息管理系统,为税务部门提供了大量可以利用的第三方信息资源。我们为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更要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把它与到我们的纳税评估、税收分析、税务稽查等日常工作结合起来。 5、构建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合作协调机制。 所谓洗钱就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中转,使其从事非法所得的赃款(包括偷税收益)合法化,掩盖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为加强对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协作与配合,严厉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税 收违法行为,各级税务部门同人民银行应建立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对可疑交易线索认真梳理和审查分析。同时,密切协作配合,及时移交线索。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对重大可疑交易线索应及时移送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接到移送线索后应及时核查并及时反馈结果。税务需要人民银行协助调查时,人民银行应迅速给予协助等。 主要参考文献: 1.黄会营.《限制现金结算在税收管理上的意义》.《税务研究》2010年05期。 2.黄会营,张王生.《现金购货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税务研究》2009年12期。 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 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双因素理论在高职院校教师激励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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