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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印花税的相关条例规定要缴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有10大类合同。没有列举的凭证则不用缴纳印花税。那么经济合同缴纳印花税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经济合同缴纳印花税注意事项根据印花税的相关条例规定要缴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有10大类合同。它们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纳税义务人有签订以上合同的就要缴纳印花税。其中的财产租赁合同虽然按照1‰计算缴纳印花税。但是印花税的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另外其中的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这四种如果没有签订合同的,有相关单据或者仓单的,按照合同一样正常贴花交税。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要多注意。技术转让合同里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的是技术合同税目;适用税率为0.3‰。而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的是“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税率为0.5‰,因此涉及到相关的合同时,要注意不要选错相关税率。如果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没有确定的金额作为计税的依据,比如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其收入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来确定的;还有财产租赁合同,没有说明具体租赁期限,只说明了租金标准。对这类计税金额不确定的合同,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先按定额税率也就是按照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税率方面,这些合同中按照0.3‰税率的有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按照0.5‰税率的有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借款合同,按照1‰税率的有财产保险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没交印花税有什么风险?
企业发生以前年度收入调整的业务时,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费、利润分配等科目核算,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何做?以前年度收入调整的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或库存现金)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交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或库存现金)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为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什么?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的更正。这种错误包括计算错误、会计分录差错、漏记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在留存收益表中予以报告,以税后净影响额列示。对于报表期间之前发生的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将改变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应交税费是什么?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其经营所得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以及在上缴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利润分配是什么?利润分配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以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利润分配顺序:利润分配程序是指公司制企业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定,对企业一定期间实现的净利润进行分派必须经过的先后步骤。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应按有关税法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然后依法交纳所得税。交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按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教育费附加减免账务处理怎么做?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新《》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汽车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上述新政出台后,经常有纳税人对购入的汽车能否抵扣进项税金提出疑问。就此,笔者总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注意事项,以方便纳税人对照自身的情况进行处理。 要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 企业在购入汽车时无论用途是哪个方面,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发票。根据《》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购入新汽车时要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属于扣税凭证。但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旧汽车,无论是从一般的单位处购买还是从旧机动车经销单位购买,也不管这些单位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和抵扣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 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 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而2010年1月1日以前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的时间为90天。因此,取得发票扣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通过,并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不能提前或滞后,否则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还要属于可以抵扣的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强调,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购入的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而且这里也强调 自用 ,如果购入汽车不是自用,而是为了销售,则可以抵扣进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范围,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种,不包括其他类型机动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以上规定强调企业购入的汽车不能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而且如果该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用于可以抵扣项目还是不可以抵扣项目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因此,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购入汽车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购入的汽车能够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购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并申报。 3、购入的汽车不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4、购入的汽车可以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比如购入货车即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运输又用于在建工程运送物资,再比如购入的货车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但对仅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就属于用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 责任编辑:lcl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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