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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现将税务总局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2015年6月8日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俗祭嗉趺馑笆侵阜�、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泥巴姐 政府非税收入收据能否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来说,货物交易十分常见。实务中支付的货款一般通过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进行核算。那么货款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何编制?货款的会计分录1、收到货款的一方赊销商品,确认应收账款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款项,冲销应收账款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2、支付货款的一方确认应付账款: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偿还应付账款(无现金折扣):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开出商业汇票抵付时)附有现金折扣条件的应付账款偿还时: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实际偿还的金额) 财务费用(获得的现金折扣)应付账款会计核算应付账款,一般在所购买物资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者所购买的劳务已经接受时确认。企业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应付账款的发生、偿还、转销等情况。应付账款借方余额表示实际付的大于应该付的。应付账款属于谓双重性质账户。双重性质账户是指既可以用来核算资产、费用,又可以用来核算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的账户。这类账户或者只有借方余额,或者只有贷方余额。根据双重性质账户期末余额的方向,可以确定账户的性质。如果余额在借方,就是资产类账户;如果余额在贷方,就是负债类账户。应付账款借方余额的作用主要是预付账款。出借和出租包装物会计分录是什么?

企业与对方签署了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缴纳了印花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租赁合同尚未执行完成。那么当初缴纳的印花税可以申请退回吗?答:不可以退回。根据《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法规贴花。又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杉�,印花税属于按照签订合同征收的行为税,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需要缴纳税费。因此,即使合同没有履行,但签订合同时已经发生了应税行为,就需要缴纳印花税,已经缴纳的印花税属于多缴纳的部分也不再退回。“进项税额转入”和“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就那么的简单!

公益性捐赠扣除应符合什么条件?【答案】个人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名财税专家免费极速答疑,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涉及多个月份缓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补税款延缓到何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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