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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开征海砂资源税 矿泉水适用税率将调高一倍
【摘要】文章从 新企业所得税法 的政策背景出发,阐述了新税法的主要变化内容,探讨了新税法下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纳税筹划点和纳税途径。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途径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下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至此,原来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设并执行了20多年的所得税制实现了统一。在此背景下,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进行纳税筹划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内涵 在市场机制相对完善的,纳税筹划是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而企业所得税作为仅次于增值税的大税种,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企业的纳税行为涉及企业和两个主体,如何使企业的纳税行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使企业和政府双方都受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这就是纳税筹划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纳税筹划(tax planning)又称为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税收策划等,是指纳税人在现行税法及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等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以期获得最小税负和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有利于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新税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方面的过渡政策。 1.五个统一 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收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2.两类优惠政策 一是对新税法公布之前已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设立的,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新税法的主要变化 1.重新界定了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以 独立经济核算 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2.统一简化了所得税税率 两税合并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名义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新税法将税基税率确定为25%,这一比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水平,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 3.进一步规范了税前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及附加项目的税前扣除。即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8.5%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同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宣传费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当年未扣除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4)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改变了原企业所得税 区域优惠 为主的格局,形成了新的 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 的税收优惠格局。 (5)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特定区域有增加税负的影响,新税法还制定了相应的过渡政策措施。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点分析 (一)纳税人认定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即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据此,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二)税率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用好用足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三)税前扣除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有较大变化,需要注意这些变动进行纳税筹划。 1.计税工资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即对工资的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2.对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除了扣除比例变化,企业还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量。 3.资产扣除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1.保留的优惠政策 新所得税法保留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保留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扩大的优惠政策 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一是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密切注意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五)对居民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规定的筹划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适用20% 的税率。企业应了解 居民企业 和 非居民企业 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四、具体纳税筹划途径 (一)利用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必须确保不符合 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外资企业要利用好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利用税前扣除进行筹划 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同时,新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 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因为有的公司长期亏损,有的公司缴纳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整个企业集团税负居高不下。通过汇总纳税,使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大大增加,真正达到亏损不纳税、盈利少纳税的目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新税法统一实行25%的税率。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同时,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产业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四)其他税收筹划策略 新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从事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等。企业可以调整自己的投资项目来实现节税的目的。 五、结语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这种新形势下,企业应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有针对性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使企业税负最小化,降低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主要参考文献】 [1] 庄粉荣. 新旧所得税不得扣除项目规定[J].税收征纳, 2008(9):280. [2] 司玉红.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技术之我见[J].现代商业, 2008(33):121. [3] 黄成. 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会计准则[M].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5-8. [4] 孙隆英. 新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政策的若干问题[J]. 涉外税务, 2007(6):2-5. [5] ,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7]512号)[DB/OL].网站,2007-12-6. [6] 盖地. 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8:78-86.责任编辑:小奇 论房地产开发环节常见的十大税务问题
问题:3%减按1%,申填写你都掌握了吗?答案:为贯彻落实党、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2020年13号公告),明确了除湖北省外,其他盛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称5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部分调整内容。为方便小规模纳税人清晰掌握新政策,以下将结合申报主要变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新政策实行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相关链接: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如何填写?
厦门市财政局 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加强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管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结合我市现行体制有关规定,现制定《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增值税汇总申报总分机构名册 2.汇总申报企业增值税分配表 厦门市财政局 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5日 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降低纳税人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纳税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分机构,是指由同一法人设立,在厦门市跨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分支机构不包括特许经营和自愿连锁企业。 企业法人(总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不在厦门市内的,应指定一家厦门市内分支机构为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申报,是指总机构对总分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统一核算,汇总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申报,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确定的方法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总分机构按照分配后的应纳税额分别缴纳增值税。 第二章 汇总申报申请 第四条 跨区经营总分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另有规定外,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 (一)总分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报告(说明申请事项、理由,以及说明总分机构内部企业经营和财务核算相关管理制度、企业财会核算和管理系统软件情况等); (二)总分机构名册(见附件1)。 第六条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汇总申报申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瞬槲尬蠛�,对总分机构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应同时提交同级门,会同同级门研究批准;对总分机构由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应上报至市税务局。市税务局接到汇总申报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市财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批准。 经财政、税务部门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允许纳税人汇总申报增值税的,由有权批准税务机关制发文件通知纳税人;不允许纳税人汇总申报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时发现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市税务局审核时发现存在问题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及时请纳税人说明原因或补正材料。 第三章 应纳增值税计算和纳税申报 第八条 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按月汇总当期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据此计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并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申报。 第九条 对总分机构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总机构直接申报缴纳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对总分机构由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总机构应编制《汇总申报企业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2,简称《分配表》)。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的,应编制应纳税额为零的《分配表》。分支机构根据《分配表》,直接缴纳《分配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不需要填报纳税申报表或报送其它申报资料。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 当期销售比例。 其中,当期销售比例=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 总分支机构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 第十条 总机构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时,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其中,将汇总申报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销售额 、 税款计算 项中,将总分机构的增值税的缴纳情况,填报在 税款缴纳 项中。 总机构应留存《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发票开具、进项税额认证等汇总申报资料、分支机构缴纳税款情况等资料。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新增或退出的,应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根据本办法进行批复。 总分机构经营管理发生变化的,总机构应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变更情况进行审核,对发生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继续适用本办法;对发生变更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总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管辖权限,会同对应级别的门取消汇总申报。 第十二条 总分机构应依法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20日前,由市税务局提供当年度按照本办法进行汇总申报的企业增值税分配表信息。每年12月25日前,由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进行更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定期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加强对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总分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对涉及跨区收入分配的,按照《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关于调整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14〕10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大连税局开展本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问题: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哪些不需要办理?答案: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经国务院批准,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频道, 污水处理环保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及税率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