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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买车车船税和保险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电动车,是否可以减按0.5%征收增值税?【答案】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另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2号)第二条规定:“二手车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因此,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电动汽车,可以减按0.5%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电动自行车,不可以减按0.5%征收增值税。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招标代理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是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发生坏账时,应设置坏账准备科目核算,相应的会计分录是什么?发生坏账的会计分录发生坏账时: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重新收回时: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贷:坏账准备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是指企业没办法收回,或者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一般认为有确凿证据或明显迹象表明已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即为坏账。冲减坏账准备分录处理计提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或+)“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冲减坏账准备做之前计提的相反分录:借:坏账准备 贷:信用减值损失坏账准备属于资产备抵科目,为资产备抵账户。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至少每年末)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等。公司支付稿费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纳税人如何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退税?【回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十条规定,(一) 办理退税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为方便办理退税,2022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 APP及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申请2022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希望获得更多东西,就去拥有相匹配的能力。 实务会员,岗位体系化课程,助力会计职场跨越,分为3阶段好课:会计上岗,总账会计,主管经理。学财税知识,提升实操能力,。更多推荐: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实践中存在两种销售方式:一种是委托中间机构进行代销;另一种是房地产公司自己成立营销中心或售楼中心自己销售。从成本控制的角度来讲,大型房地产公司都是委托具有房地产代销资质的中间机构从事一级市场的代销,在代销商品房的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代销中间机构签订的代销合同中,因代销方式的不同而税收风险不同,分析如下: (一)房地产代销合同中的涉税风险 在房地产代销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代销机构明确的代销方式主要有:支付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超基价分成方式和包销方式等四种。在这四种委托代销方式中,体现的税收风险主要是房地产公司少确认收入,从而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将受到税务稽查部门的稽查而要补税、缴纳滞纳金和面临�?畹乃笆辗缦�。 1、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的税收风险:按照扣除支付代销中间机构手续费用的差额确认收入,而少申报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要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是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三是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是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五是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另外,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基于以上规定,房地产公司必须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能按照扣除支付代销中间机构手续费用的差额确认收入。而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委托境内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拥金支出不能超过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否则就少申报了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公司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甲房地产公司2013年开发住宅小区,与A房屋销售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A公司按销售额5%收取手续费。2013年9月销售房屋2000平方米,每平方米5000元。A公司将销售清单提交给甲公司,并按合同约定转交售房款950万元。 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5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0万元 请分析甲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 2、涉税分析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基于此规定,本案例中的甲房地产公司以950万元确认收入是错误的,是漏税的表现,甲房地产公司必须按照A公司代理业务营业额应为1000万元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向中间代理机关支付手续费50万元不能从1000万元收入中进行扣除,应由A房屋代理销售公司向甲房地产公司开据服务业发票50万元,作为费用列支,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同时, 借:销售费用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2、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的税收风险:房地产开发公司只根据与代理销售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买断价确认收入,从而存在少或多申报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根据其与代理销售公司签订的买断价格与房地产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房地产企业、代理销售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两者中最高者进行确定。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公司采用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甲房地产公司2013年开发住宅小区,与B公司房屋销售公司签订买断方式代理销售合同,买断价为每平方米4500元,销售时由委托方、受托方、买房共同签订协议。2013年9月B公司将开发产品销售清单提交给甲公司时,销售房屋2000平方米,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平均售价5000元。甲公司按买断价计算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00万元 贷:销售收入 900万元。 请分析甲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 (二)涉税风险分析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基于此规定,本案例中的B公司代理业务营业额应为1000万元,因开发商参与合同签订,合同价5000元大于买断价4500元,甲房地产公司应按照合同价5000元/米确认收入,而案例中的甲房地产公司则按照买断价4500元计算收入,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900万元,贷:销售收入 900万元。是一种少计算收入,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甲公司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同时, 借:销售费用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3、超基价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税收风险:支付给代理销售方的分成额,直接从销售收入中进行减除,没有按照基价与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销售价格两者中的最高者确认收入,从而出现少或多申报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法[2009]31号文的规定,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收入。 (1)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基于以上规定,房地产公司采用超基价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时,必须按照以上两种情况进行收入的确认。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公司采用超基价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甲房地产公司2013年开发住宅小区,与代理销售公司C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确定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贤级ㄏ郾5准�4500元,并由C公司直接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超过保底价部分受托方和委托方按三、七分成。2013年9月C公司提交销售清单时,销售房屋2000平方米,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平均售价5000元。甲公司按照保底价计算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00万元 贷:销售收入 900万元。 请分析甲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 2、涉税风险分析 根据国税法[2009]31号文的规定,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如果房地产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而且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本案例中, C公司代理业务营业额为2000 4500+(5000-4500) 2000 100%=1000(万元),开发商支付给受托方的分成额(5000-4500) 2000 30%=30(万元)不得直接从收入中扣除,将来支付时,代理销售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代理业的服务发票作为销售费用列支。而案例中的甲房地产公司则按照保底价4500元计算收入,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900万元,贷:销售收入 900万元。是一种少计收入,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甲公司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同时, 借:销售费用 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万元 4、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税收风险:包销期内没有参照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和超基价分成方式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没有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税法[2009]31号文的规定,包销期内: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和超基价分成方式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期外: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包销期外,按照包销协议执行,等于将房屋卖给了包销方。包销的全部收入为包销期内应实现收入加上期满后应实现收入。另外,根据国税函发[1996]684号文件规定,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 销售不动产 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 销售不动产 征收营业税。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采用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时,房地产公司确认收入应分包销期内和包销期外而进行不同的确认。即包销期内应该参照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和超基价分成方式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公司采用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甲房地产公司2013年开发住宅小区,与代理销售公司D公司签订采取包销方式代理销售合同�:贤级�:D公司包销售甲公司2000平方米房屋,以每平方米销售价4500元向甲房地产公司结账;如果截止到2013年9月15日销售不完,房屋归D公司,并由D公司于期满日起10日内付清房款�:贤娑�,由受托方与客户签订售房合同。截止到2013年9月底,D公司提交销售清单时,当月销售房屋1700平方米,还有300平方米未售出。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765万元(4500 1700米) 贷:销售收入 765万元 请分析甲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 2、涉税风险分析 根据国税法[2009]31号文的规定,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包销期外,按照包销协议执行,等于将房屋卖给了包销方。包销的全部收入为包销期内应实现收入加上期满后应实现收入。本案例中,D公司还有300平方米未售出,D公司代理业务营业额为4500 (1700+300)=950(万元),如果D公司把300平方米售出时,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因此,甲房地产公司应该按照4500 (1700+300)=950(万元)确认收入,而本案例中,甲公司按照765万元(4500 1700米)确认收入,明显是少计收入,少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代销合同中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通过以上对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销售中间机构从事开发产品代理销售的涉税风险分析,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采用以下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收取手续方式委托代销开发产品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房地产公司必须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能按照扣除支付代销中间机构手续费用的差额确认收入。而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委托境内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拥金支出不能超过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否则就少申报了企业所得税。 2、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房地产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根据其与代理销售公司签订的买断价格与房地产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房地产企业、代理销售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两者中最高者进行确定。 3、超基价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属于由房地产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房地产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根据其与代理销售公司签订的买断价格与房地产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房地产企业、代理销售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两者中最高者进行确定。 (2)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房地产企业采用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时,房地产公司确认收入应分包销期内和包销期外而进行不同的确认。即包销期内应该参照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和超基价分成方式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责任编辑:zoe 土地增值税有哪些节税筹划方法